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5日訊(記者 李方) 近年來,“價格戰(zhàn)”成為電商主要競爭手段,由此引發(fā)的價格欺詐案件逐年增多。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據(jù)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披露,電商價格欺詐案件中不乏天貓、國美等知名品牌,建議電商平臺對價格標注監(jiān)管到位。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到,2017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共審結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824件,數(shù)量同比增長90.7%。其中,網絡購物引發(fā)的糾紛近400起,侵害行為包括價格欺詐、虛假宣傳、不實標注等。
隨著各大電商之間競爭日趨白熱化,“價格戰(zhàn)”成為主要競爭方式之一,由此帶來的因價格標注不規(guī)范引發(fā)的價格欺詐案件開始增多。自2015年至2017年,全國法院審理的涉及電商價格欺詐類案件,以劃線價、價格標注、價格欺詐為主題典型案例共計55件,涉及到天貓、國美、亞馬遜等知名平臺。常見的欺詐手段為“虛構原價、虛構優(yōu)惠折價”、“虛構優(yōu)惠時段”、“結算價格高于頁面標示價格”。
三中院介紹了其中三起典型案例,均為消費者在天貓平臺購物中,商家通過虛構原價、虛構優(yōu)惠折扣手段,誘導消費者進行消費,被法院判處三倍賠償。
第一起典型案例是“即將漲價”。據(jù)悉,2015年9月21日,消費者在天貓平臺某旗艦店購買月餅禮盒,商品頁寫明“促銷價89.90即將漲價,本店活動滿78元減10元”。9月26日,宣傳改為“促銷價89.90感恩價”,沒有了“本店活動滿78元減10元”的內容。
法院認為,“即將漲價”足以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進而產生購買的意愿,但商品價格89.9元,前后未產生變化。該商家系利用虛假的標價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已經構成欺詐。法院判處該商家對消費者三倍賠償。
第二起典型案例是“虛構原價”。2016年3月15日,消費者在天貓平臺某數(shù)碼專營店購買內存條,該商品頁寫明“價格2199.00元,促銷價1799.00元”。后消費者發(fā)現(xiàn),2199元并非該商品原價。
法院表示,該案中2199元價格系標牌價、上貨價,并非原價,沒有該價格的實際交易記錄,屬于虛構原價、虛假優(yōu)惠的行為。比外,標注1799元促銷價,使消費者對優(yōu)惠幅度產生錯誤認識而產生購買意愿。該商家構成價格欺詐,法院判處商家三倍賠償。
第三起典型案例同樣是“虛構原價”。2017年2月19日,消費者在天貓平臺某旗艦店購買電子相冊,成交價為699元,原價為劃線的899元。但是,899元的價格是在2016年雙十一當日,在2016年11月12日到12月11日期間,限時搶購價格799元;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3月31日,即消費者購買期間,限時搶購價格為699元。
法院表示,“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jù)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所以,“原價899元”并非七日內價格,上一輪促銷活動使得本次交易原價為799元。該商家存在虛構原價的欺詐行為,法院判處其三倍賠償。
對于電商的價格標注及降價促銷手段,法官建議,商品銷售頁面價格標注應更簡潔,對劃線價的解釋說明更具體、更醒目。建議平臺經營者對價格標注監(jiān)管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