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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中發(fā)布失實商品信息構成欺詐

2023年03月15日 07:54   來源:羊城晚報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通訊員 吳靜怡 孫欣

  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昨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10宗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內容包括發(fā)生在網(wǎng)絡購物、教育培訓、食品安全、醫(yī)療美容、汽車買賣、外出旅游等消費領域的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

  其中的典型案例明確:網(wǎng)絡直播帶貨中發(fā)布失實商品信息構成欺詐、旅游公司對因過失導致消費者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隱瞞重大事故記錄銷售二手車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電子投保不減輕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等。

  網(wǎng)絡直播帶貨中發(fā)布失實商品信息構成欺詐

  在申某與某店鋪信息網(wǎng)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2022年7月,申某在某店鋪經營的某短視頻平臺賬號“某福·黃金”直播過程中,下單購買5件足金金條吊墜,單價299元,總付款1495元。某店鋪在直播畫面中的商品詳情顯示:商品標題“足金金條吊墜”,主材質“足金”,重量1克,款式“吊墜”。商品隨附的“足金吊墜”檢驗結論證書上記載總質量“1.30g”。申某收到商品后發(fā)現(xiàn)“足金金條吊墜”不足稱,經送檢測重量僅為0.29g。申某認為某店鋪在直播帶貨過程中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店鋪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款共5980元。

  廣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申某收到的涉案足金吊墜重量僅為0.29g,明顯少于直播過程發(fā)布的商品詳情頁上介紹的重量1克,更遠少于商品隨附的檢驗結論證書上記載的總質量“1.30g”。某店鋪在銷售涉案商品過程中,存在故意告知申某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購買涉案商品,即通過故意告知虛高的質量情況以增加消費者決定購買商品的可能性,存在欺詐行為。故判決某店鋪向申某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款共5980元,申某退還涉案商品。

  法院表示:

  隨著網(wǎng)絡直播行業(yè)的快速崛起,許多企業(yè)試水直播帶貨營銷,直播帶貨逐漸成為一種新型的大眾消費模式。本案明確了銷售者在直播帶貨過程中發(fā)布的商品信息與實際信息不符,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購買商品的構成欺詐,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維護網(wǎng)絡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網(wǎng)絡直播營銷環(huán)境,促進直播帶貨行業(yè)健康發(fā)展。

  旅游公司對因過失導致消費者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黃某與某旅游公司等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中,2021年10月,黃某在某旅游公司經營的某飛行樂園體驗滑翔機飛行項目,因滑翔機降落時與停放在跑道內的摩托車和小轎車發(fā)生碰撞,黃某和滑翔機駕駛員楊某受傷,小轎車、滑翔機受損。經調查,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某飛行樂園未按要求進行圍蔽,場地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導致工作人員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阻止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或停放跑道,間接原因是某旅游公司使用航空器從事經營活動未向當?shù)伢w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違規(guī)超范圍經營等。黃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旅游公司、楊某等賠償損失33.9萬元。

  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黃某屬于正常消費行為,不存在過錯。某旅游公司和楊某等合作運營某飛行樂園滑翔機飛行項目,屬于違規(guī)和超范圍經營,且未按要求進行圍蔽,存在重大過錯。事發(fā)跑道周圍豎立有“未經許可禁止進入”的警示標語,但摩托車使用人和小轎車車主仍違規(guī)停放,對事故發(fā)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故認定某旅游公司、楊某等應對事故承擔70%責任,摩托車使用人和小轎車車主各承擔15%責任。判決某旅游公司、楊某等按其對事故承擔的責任比例賠償22萬元。

  法院表示:

  近年來,一些消費者在旅游時選擇體驗更有刺激性、挑戰(zhàn)性和危險性的項目,對項目運營方提出了嚴格的資質要求和安全保障義務。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旅游公司違規(guī)營業(yè)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引導高危娛樂項目運營方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維護消費者人身安全。

  隱瞞重大事故記錄銷售二手車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在羅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2019年3月,羅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二手車定購合同》,約定某汽車銷售公司向羅某出售車輛,車款為15萬元。后羅某發(fā)現(xiàn)其購買的車輛曾于2018年11月發(fā)生事故并更換發(fā)動機支架、燃油箱等90多項配件,保險理賠6萬元。羅某認為某汽車銷售公司在雙方交易前未告知完整出險記錄和維修情況,已構成欺詐,遂訴至法院。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涉案車輛在2018年發(fā)生的事故中更換配件較多、理賠金額較高,根據(jù)當?shù)匾话闶袌鼋灰琢晳T、消費觀念和消費水平,該事實將嚴重影響消費者對車輛性質、質量等問題的判斷,屬于消費者在決定是否購買涉案車輛時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某汽車銷售公司在簽訂買賣合同前未完整、明確地向羅某告知前述事故及理賠情況,屬于消極隱瞞事實的行為,已實際導致羅某在未能清楚知悉車輛真實情況的前提下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決定,構成欺詐。由于羅某明確表示本案中不主張退還涉案車輛,故判決未支持返還購車款,支持某汽車銷售公司向羅某賠償涉案車輛價款三倍的金額共45萬元。

  法院表示:

  經營者負有向消費者告知商品重要情況的積極義務。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汽車銷售公司隱瞞車輛重大事故和理賠情況,導致消費者錯誤購買車輛的構成欺詐,應承擔三倍賠償責任;對于震懾不法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guī)范汽車銷售市場秩序起到積極作用。

  電子投保不減輕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

  在謝某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中,2021年8月,謝某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其在保險期限內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連環(huán)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謝某委托鑒定機構對其車輛損失價格進行評估,并依據(jù)鑒定意見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不認可鑒定意見書,并主張保單特別約定“承保車輛出險時需按照市場拆車件金額賠付配件損失”,故維修費應按照保險公司核定的損失金額來確定。謝某認為其使用手機自助投保,從未接觸過保險公司,也未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向其提示說明特別約定的條款內容,保險公司無權按照市場拆車件金額定損,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等共5.9萬元。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謝某委托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相比保險公司作出的定損結論,更具有客觀中立性,且保險公司未進行實物查勘,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證據(jù)以反駁鑒定意見,故鑒定意見應予采納。保單特別約定載明“車輛配件按市場拆車件金額賠付”,其實質為減輕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格式免責條款,依法應進行提示說明才產生法律效力。涉案保險合同系謝某通過電子渠道自助訂立,未與保險公司人員有過任何接觸,保險公司未能充分證明其通過電話、網(wǎng)頁、音視頻等形式對減輕其責任的條款向謝某進行提示及說明,應認定上述條款對謝某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故判決保險公司按照鑒定機構評估的損失價格向謝某賠付保險金5.9萬元。

  法院表示:

  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的快速發(fā)展,電子投保成為保險合同訂立的重要方式,保險人采用新技術提高投保便捷性、降低運營成本的同時,也存在未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更大風險。本案依法認定保險公司對責任免除條款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判令其向消費者理賠;對于規(guī)范保險人在電子投保過程中合理設計投保流程、注重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等具有積極意義。

(責任編輯:王惠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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